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二)申请人可直接或者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申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政务服务大厅
对外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周六、日及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0-37656032 ,87681948
(三)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公布在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专利代理机构查询”一栏中。
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AgencyOrg.do
三、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文件
(1)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写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2)申请人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表格下载”版块下载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直接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专利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
(二)受理审查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未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九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提交该申请的其他文件,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一份文件中应当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3)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三)受理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
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一份。
2.请申请人按以下示例图排列顺序表排列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文件则按实际顺序编排下去,在文件右上角用黑(蓝)色圆珠(钢)笔连续编写页码。示例图右上角编号仅为示意,请按文件的实际页数编号。如请求书为3页时则在第一页右上角写上“1-3”,第2、3页不编号,摘要为第4页,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为多页时须每一页都编号。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一份。
2.请申请人按以下示例图排列顺序表排列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文件则按实际顺序编排下去,在文件右上角用黑(蓝)色圆珠(钢)笔连续编写页码。示例图右上角编号仅为示意,请按文件的实际页数编号。如请求书为3页时则在第一页右上角写上“1-3”,第2、3页不编号,摘要为第4页,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为多页时须每一页都编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一份。
2.请申请人按以下示例图排列顺序表排列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文件则按实际顺序编排下去,在文件右上角用黑(蓝)色圆珠(钢)笔连续编写页码。示例图右上角编号仅为示意,请按文件的实际页数编号。如请求书为3页时则在第一页右上角写上“1-3”,第2、3页不编号,图或照片为第4页,简要说明为第5页,以此类推。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四)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缴纳专利费用。
申请人可以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缴费;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收费窗口当面缴费,或者通过银行和邮局转账(应备注申请号及费用种类和金额)。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体育西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账 号:44058301040013156
(五)办理结果
(1)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窗口直接递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3)申请人在受理窗口当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受理窗口即时接收通知书,也可以要求邮寄送达。以邮局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形式专利申请或其他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通知书。
(4)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提交人发出通知书。
附件:
附件1.发明专利请求书 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附件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附件4.权利要求书 附件5.说明书 附件6.说明书摘要 附件7.说明书附图 附件8.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附件9.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
(四)关于执行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6号)
(五)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六)《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七)关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启用电子票据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49号)
(八)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9号)
二、费用查询
(一)缴费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费用查询模块查询应缴费用。
(二)费用查询电话:010-62356655
三、缴费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如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四、收费范围及对象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公布印刷费
4.优先权要求费
5.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6.复审费
7.专利年费
8.专利年费滞纳金
9.恢复权利请求费
10.延长期限请求费
11.著录事项变更费
1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13.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布图设计登记费、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代办处可以接收通过银行、邮局汇款及到代办处面交的国内专利费用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代办处不收取:
1.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及PCT国际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费用;
2.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3.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五、缴费方式
(一)窗口面交(现金、支票、刷卡、扫码支付)
缴费人可在代办处规定的收费时间内到受理大厅收费窗口办理有关专利收费业务,办理时应提交缴费信息。缴费信息可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二)银行、邮局汇款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在汇款当日登陆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代办处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开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支行
账 号:44058301040013156
咨询电话:020-87681948
传 真:020-87683490
(三)网上缴费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网上缴费模块为缴费人提供在线查询、批量上传、实时缴费、实时获取缴费结果等功能,为缴费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专利收费收据的获取
缴费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票据服务模块及支付宝、微信的电子票夹小程序查询、下载相应电子票据。
附件: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一、受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以上规定。
三、网上备案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专利事务服务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进行网上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四、证明文件
1.个人:
⑴个人办理费减备案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⑵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他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2.企业: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
⑵企业办理费减备案应当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至少应包括封面页和主表页。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⑴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费用
广州代办处免费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收费减缴备案。
六、联系方式
电话:020-87681948转102
附件:
费减备案用户操作手册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线下地点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七)国内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八)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缴纳费用。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栏目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申请材料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填写说明。
2、 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填写说明。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直接来受理窗口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三)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2、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5、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说明。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注意事项
1、《注册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被核准。
2、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3、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4、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九、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注意事项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除提交上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二)有关该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四)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五)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
(六)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以上内容于2017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直接到线下地点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四、申请手续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缴纳费用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缴纳费用。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发放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七、注意事项
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附件: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四、申请手续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附件: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无需缴纳规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书件格式
注销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注销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以电子方式领取的《商标注册证》无需交回。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4.纸质方式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电子方式直接办理的,上传注册人同意注销该注册商标的书面声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字;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二)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办理注销申请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4.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同时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5.办理注销申请必须为注册商标。质押查封中的商标,须经质权人同意才可注销。以下情况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销:
(1)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中的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
(2)已经过期、失效的注册商标
(3)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
6.考虑到商标注销可能对转让申请的受让人、质权人、被许可人、司法查封案件的当事人等利益相关方带来影响和损失,对于可能存在利益相关方的商标注销申请,原则上应该有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方可核准。
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原《商标注册证》应依法交回;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注销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4.注销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5. 自2022年1月1日起,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所重新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注销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销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附件:商标注销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
(3)办理移转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ii.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iii.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iv.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v.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i.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i.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i.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8)“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二)缴纳商标规费
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转让申请。转让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
2.对于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一并办理转让。
3.已作出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中的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4.关于文件接收人:受让人为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或企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不需填写联系地址,但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大陆地区国内文件接收人负责接收后继商标法律文件。
5.关于联系地址:中国大陆地区受让人不需填写文件接收人栏,但应按需填写联系地址,用于接收后继商标法律文件。
6.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7.对符合条件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应按要求及时缴纳商标费用,否则不予受理该转让申请。
8.转让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同时将转让事宜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9.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10.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11.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所有转让申请有关文件都送达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12.转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附件: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为商标许可人。许可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五、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办理再许可的,需在许可备案表是否再许可一栏勾选是,并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附送注册人同意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文件。
5.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需要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和企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相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显示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分别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中文译名的,应提供改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联系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注册申请中的商标申请变更代理机构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F. 中国港澳台地区个人和企业、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申请人变更名称的,变更前名称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名称;申请人变更地址的,变更前地址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地址;
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同时提出。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需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最新名称或地址;申请时应该提交证明其名义多次变更的全部变更证明文件。
(3)关于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大陆地区)当事人,系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如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无效宣告案件中的答辩通知等文书。
中国内地(大陆地区)申请人可以变更其联系地址。变更联系地址的,如申请人以前未曾留存过联系地址的,变更前联系地址无需填写。
不论是否填写变更前联系地址,只要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均将更新该商标的联系地址,并将该联系地址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该变更申请的各种文件。
申请人未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不变更该商标的联系地址。
(4)办理变更申请的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的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栏填写变更后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书面声明。
i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iii.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代表人变更后的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代表人变更前的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首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首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iv.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6)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7)“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该变更申请。
3.变更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或者核准通知书;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4.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5.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到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6.提交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时办理名下多件商标的变更申请时,只需提供一份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申请人在办理时应在变更申请书注明上述申请文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应包含申请人本次办理变更申请的全部商标。
7.变更商标代理人指申请人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后,在该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前,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国注册人指定中国大陆地区文件接收人接收后续商标法律文书(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应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四、申请手续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缴纳费用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缴纳费用。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发放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七、注意事项
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包括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过程中的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需要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书件格式
需要删减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申请书所填写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与注册申请一致,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另行增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使用规定书式,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申请删减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在申请书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如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可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五、注意事项
1.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应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商标规费,未按要求缴纳费用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机会。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4.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有关文书发给代表人。
5.申请人以纸件方式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到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注册申请指定的类别填写。
8.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应涉及实质性内容。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上述《变更证明》、《转让证明》和《商标注册证》为电子形式的,无需交回。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6.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7.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8.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查收商标文件
(一)提交电子申请的,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
(二)提交纸质申请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相应商标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三、书件格式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经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获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4)“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五、注意事项
1.国内申请人以纸件方式自行直接办理续展的,如在申请书“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填写了联系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本续展申请的各种文件将送达至该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
2. 核准续展申请后,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不予核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3.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机会。
4.续展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5.续展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商标续展申请书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得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
a、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d、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 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2]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附件:
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撤回商标注销申请书 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简介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提出的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受理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三、受理范围
受理中国境内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四、办理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五、申请材料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时应当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使用中文简体,申请表及其内容应当为打印,且无涂改。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请参照附件1);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承诺书》(请参照附件1);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质押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出质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质权人被告知该情况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须提供《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请参照附件4);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需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请参照附件2);
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承诺书》或变更证明(承诺书请参照附件2);
注:提出变更请求,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承诺书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无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提交变更协议。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请参照附件3);
2.出质人与质权人出具的专利权质押注销协议或《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承诺书》(请参见附件3);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六、不予登记的情形
详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附件6)。
七、审核期限
线上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八、办理费用
免费。
附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附承诺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附承诺书) 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 一致性声明(质押业务模板)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办理质押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
二、办理途径
办理质押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
(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出质人、质权人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的承诺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附件: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文件清单